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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20-11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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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浩骏鹏、厉明瑞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苏建院智能制造学发〔2020〕23号
经查,机电18-4班浩骏鹏、电气18-1班厉明瑞同学无视校规,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被学工处查到在校园内骑电动车,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。
为严肃校纪,警示他人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二章第十条之相关规定,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决定给予浩骏鹏、厉明瑞同学警告处分。
以上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,逾期不予受理。
智能制造学院
2020年1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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